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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101号

颁布时间:2007-03-08 08:44:54.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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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上报的《关于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是由德国依纳轴承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在苏州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德国马克(折合15338756欧元),投资总额4383.4万德国马克(折合22411968欧元),经营期限为50年。2005年3月、11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两次批复(苏外经贸资(2005)140号、苏外经贸资审字(2005)05083号),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0377218欧元,投资总额增至97527354欧元,经营范围变更为设计和生产高精密轴承、汽车用液压挺杆、汽车用模具,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并提供节约能源开发技术,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3类第16条第06款、18条第03款、15条第02款、20条第12款、鼓励类第12类第06条。经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天平会资字[2005]165号),截至2005年12月1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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