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7]462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11:03:52.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7]27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211号批复如下:
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及维护,管道燃气输配,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