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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2007)

苏国税函[2007]482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10:26:37.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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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2006年5月,投资方追加投资兴建二期工程,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200万美元增加到3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从2990万美元增加到8390万美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二期工程省局已以苏国税函[2007]375号文批复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7年2月14日,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7]02044号文件批复,该公司兴建三期工程,企业注册资本从3000万美元增加到4500万美元,投资总额由8390万美元增加到12890万美元,增资项目主要用于新型合金材料(硅片切割线)生产。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该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经江阴暨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暨会验字[2007]93号)验证,截至2007年10月22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期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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