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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风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279号

颁布时间:2008-06-02 14:24:2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风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穗国税发〔2008〕58号)及《关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穗国税发〔2008〕59号)收悉。关于上述两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应单独划分项目的所得,视同一个新的企业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不适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已不能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新上的项目也不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两户企业的追加投资项目的批准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即2007年3月16日以后),因此,不能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2007年度内税收优惠问题。上述两户企业的追加投资项目符合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度内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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