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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121号

颁布时间:2008-03-06 15:23:25.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正保会计网校

  2008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文件规定:“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请各地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执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汇算清缴汇总表》于2007年7月10日前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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