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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2]7号

颁布时间:2002-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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