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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产产品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在受理有关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退税申报时,应请出口企业提供该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包括原材料大类名称、耗用数量、金额、加工费等,并按文件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函调核实供货企业的相关情况。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可对该产品的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办理退(免)税,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产品,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三氯化金晶体(其海关商品编号为2843300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金化合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其海关商品编号2003年为3824909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品”,2004年为3824909030,标准商品名称为“电极浆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口上述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金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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