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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税进[2001]32号

颁布时间:2001-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 )转发给你们。自2001年8月1日起,本市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六个“联网报关”项目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代理出口的,受托企业提供的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的),可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单证之一。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1]726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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