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