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2]43号
颁布时间:2002-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我局已以沪税进[2001]11号文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