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5]48号
颁布时间:2005-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