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进[2001]29号
颁布时间:2001-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 )转发给你们。对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其提供外经贸委相关批文及《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副本)的前提下,方可为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本市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无海关代码的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相应的海关代码栏暂统一填写“3100000000”。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1)84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