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退[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我局已以沪税外(1997)146号文转发。近又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6号《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国有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应取得的法定退(免)税凭证及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将货物出口后,必须取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才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但存在下列问题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不予确认,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其销售收入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影印文件的;
2.无海关“验讫章”和经办关员签字(盖章)的;
3.没有盖贴海关专用防伪标签的;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称和申报退(免)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外);
5.经海关确认属伪造或因擅自涂改和无海关电子信息的。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将货物出口后,必须取得“出口货物核销单”。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视同单证不齐,并按内销处理
1.无海关验讫章的;
2.无出口企业单位印章或不填出口企业名称的;
3.没有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的;
4.不填出口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的;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为影印文件的;
三、出口企业还应将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帐和外销发票、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分类整理,以备查核。
四、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5册第919页)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