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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16日

  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

  为适应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快速发展,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进一步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2000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2003版《出口目录》,现予以正式发布。2000版《出口目录》停止执行。

  列入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在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提供的出口商品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电子信息上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必须与《出口目录》上所列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完全一致,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所列汉字名称写《出口目录》上所列汉字名称完全一致。

  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实际出口时,如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归类的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对实际货物归类的编码为准。

  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归类和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

  现将2003版《出口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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