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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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