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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进[1998]12号

颁布时间:1998-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分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1997年11月以来,省局相继下发了《浙江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关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转作内销时,须凭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浙江省外贸企业库存出口商品转内销证明单》(见附件一)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税手续。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凭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其《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见附件二),或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签发《浙江省外贸企业库存出口商品转内销证明单》。

  二、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其进口料、件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生产企业用)(见附件三),报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准许生产企业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待货物出口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额时,对该部分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三、对出口企业已经申报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进口料、件,其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填开《浙江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补税通知单》(见附件四),通知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补缴已免征或抵扣的税款。

  四、对出口企业已经申报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进口料、件,其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填开《浙江省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补税通知单》(见附件五),通知主管加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五、新版《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于199 8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其他各表于文到之日起启用。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浙江省外贸企业库存出口商品转内销证明单(略)

  附件二: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略)

  附件三: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生产企业用)(略)

  附件四:浙江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补税通知单 №

  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局于__年_月_日出具的—————公司(厂)《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浙进证N0___)中所列进口料件,名称:______,单位:___,数量:___,金额:___元,税款:___元,经查,该公司(厂)未按规定办理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请按规定补缴已免征(或抵扣)税款。

  特此通知。

  附件:《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复印件

  _____国家税务局(章)

  ___年__月__日

  (第一联:存退税机关;第二联;寄送征税机关。)

  附件五:浙江省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补税通知单 №

  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局于__年__月__日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浙来证__№)中所列进口料件,名称:__,单位:__,数量:__,经查____公司(厂)未按规定办理该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请对加工企业:___公司(厂)用上述料件加工销售的商品,按规定补征已免税款。

  特此通知。

  附件:《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__年_月_日

  (第一联:存退税机关;第二联:寄送征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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