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143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5]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同意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增值税;连云港市绍富矿产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其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