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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进[1997]70号

颁布时间:1997-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出口企业开展一次出口退税换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集团)企业、内资生产企业,以及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和出境口岸免税店等特准退税企业,均须于97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登记。

  经营出口业务的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此前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出口企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受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据实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两份)。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与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统一编号,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

  三、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编号统一为15位,第1-6位为出口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采用我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码;第7-8位为出口企业的经济性质码,“10”国有,“20”集体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制,“59”其他;第9位为出口企业级次码,“1”中央,“2”省级,“3”市级,“4”县级,“5”其他;第10-11位为出口企业类别码,“01”外贸企业,“02”工贸企业,“03”内资生产企业,“04”外商投资企业,“05”其他企业;第12-15位为出口企业序号,本行政区域内的顺序由负责退税登记的税务机关 从0001开始编号。

  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退税登记,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退税登记证编号为17位,前15位为总公司退税登记证号,中间用“-”隔开,第16-17位为分公司的序号,由主管退税机关从01开始编号。

  五、《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及其副本,由市、地国税局按所辖出口企业户数统一向省局领取,并于98年1月3 1日前将本地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换证登记的出口企业名单上报省局(表式见附件)。

  六、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或换证登记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出口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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