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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16号

颁布时间:1998-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1)、《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联[1997]353号)(见附件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5个部委还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通知下发了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为贯彻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在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出疆棉"的供方是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我省"出疆棉"实行零税率的出口企业范围应严格按通知所附的企业名单掌握(见附件3);

  三、我省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

  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4)由省局统一核发。西安市辖区内"出疆棉"需方企业须向所在地具体负责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领《监管证书》。西安市国税局应于每棉花年度清算期后10日内,将已领取的《监管证书》的审核、注销以及出口企业本棉花年度出口纺织品享受零税率政策的清算情况书面报告省国税局;

  五、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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