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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进[1998]31号

颁布时间:1998-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自96年4月1日出口退税恢复专用税票管理后,为严格对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两年来,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努力,我省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推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个别地区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推行不力。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推行工作,经研究,省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指定一名局长,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专用税票数据的录入、汇总、传递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浙国税进[1996]31号文件确定的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本地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推行工作。至今仍未按浙国税进[1997]62号文件规定上报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承办部门和人员名单的市、地,必须于5月底前将名单分别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信息中心。

  二、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关系到全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使用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进度,因此,省局将此项工作列入全省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凡每月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专用税票数据的,年终加奖励分3分,否则扣3分。

  三、至1998年12月底,仍未能按规定汇总、上报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的市、地、县,从1999年1月1日起,省局将不再安排该地区的出口退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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