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进发[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算范围1998年度内(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办理的退(免)税款。
二、清算企业各出口企业,含外贸(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国家税务总局[1994]31号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三、清算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和出口企业要对清算工作高度重视,要成立相应的清算领导小组。各出口企业应在1999年2月底以前清算结束并报送清算资料。各级退税机关根据企业报送资料情况,对所辖出口企业在3月底以前组织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4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局。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进行评比并予以通报。
2、鉴于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填写附表l、附表3.各外贸(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须填写附表l、3、5、6.、7(为避免重复统计,出口总额内受托方统计,可退税出口额由委托方统计),填表时,请详细查看"填表说明".今后,我省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仍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3、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且体式样附后。
4、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的消算工作,由各地市按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5、对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清算,由涉外税务机关归口组织实施并汇总上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