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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太原海关转发《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废止]

晋财税字[1999]16号

颁布时间:1999-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财政局、经委、财委、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列名企业是指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列名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列名企业"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情况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太原海关晋经贸贸字[1999]132号文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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