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进发[1994]11号
颁布时间:1994-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税务局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直属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我局业以晋税进发[1994]7号通知转发各地执行在案。现根据《办法》规定精神,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应退增值税的两种计算方法,鉴于我省出口企业均能按照要求单独设帐核算出口货物的实际。我省所有出口企业必须单独设置“库存出口商品帐”和出口商品有关销售帐核算出口货物,退税必须按照《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方式,即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不得采用其它方式计算。
二、关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问题根据《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和第十条 的规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凡属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依普通发票及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乘以6%计算;既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属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则一律不予退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编制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名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商品分类标准掌握。
三、关于退税凭证的提供问题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我省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我省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遍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或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明细帐、出口货物销售成本明细帐)的帐页复印件和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属于一批购进分批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还应填报“分批出口货物登记表”
(表式附后)。
5、各单项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凭证,按《办法》第十五条 至第二十二条 中的规定办理。
另外,凡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出口业务,申请退税时一律不再提供银行收汇单证,但出口企业应将银行出口收汇单证按退税资料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备查。
四、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问题《办法》第一条 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退税给代理企业,代理企业凭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委托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和第十六条 的规定予以开具。
五、关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内设置有关栏目的问题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为满足规范化增值税制的要求,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五个专栏,并明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下设置专栏,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应交增值税金的具体情况。我省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内设置五个专栏,不再另设三级明细帐。
六、关于对出口企业重新认定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应在本规定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鉴于新办法中有关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要求与过去基本相同和我省刚进行完全省统一的退税登记,因此,我省决定不再对全部出口企业重新进行认定,只由有关地市对不具备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核销即可。但各出口企业应于三月底前将在海关编制的企业代码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附送件栏内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单位名称上端分别注明“海关代码×××”。同时,各地、市退税机关应将所属出口企业在海关的代码报省局进出口处备查。
七、关于库存出口货物的有关具体操作问题关于外贸企业库存出口货物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以国税明电[1994]18号、国税发[1994]30号和(93)财会字第083号、(94)财会字第004号通知做了明确规定,我局亦以晋税进发[1994]5号通知做了补充,现对有关具体操作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根据总局国税明电[1994]18号通知要求(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4]2号转发),出口企业在九四年十一月底以前出口的库存货物仍按原办法计算办理退税。即退税率仍执行原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但退税机关在一九九四年填开“收入退还书”时,一律填写增值税(2款3项);退税凭证除银行收汇单证留出口企业备查外,专用税票、报关单、外销发票和收购发票仍需在申请退税时提供。
2、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通知规定要求,出口企业出口九三年库存货物时,应按以下程序做帐务处理:申报并收到出口退税额时,首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然后进行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出口商品”科目。
八、关于出口退税的申报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按月申报退税,但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仍按《山西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企业根据退税量的大小,分期分批申报退税。
九、关于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及工作规程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省有关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规程仍按《山西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关于出口退税有关表、证的印制问题《办法》所附出口退税的有关表、证由省税务局印制,各地、市可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
附:分批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表(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