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进发[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税发[1996]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现将铝矾土退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依耐火材料以17%税率征税的铝矾土,其出口退税率应为9%,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将其进行人工挑过。
二、凡依矿产品以13%税率征收的铝矾土,其出口退税率仍按《对照表》中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