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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47号

颁布时间:2005-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13日    国税函[2005]727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鼓励玉米出口,考虑其特殊情况,对列名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玉米,在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5月1日起,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办理退税。请你局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出现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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