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547号
颁布时间:2005-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13日 国税函[2005]727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鼓励玉米出口,考虑其特殊情况,对列名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玉米,在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5月1日起,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办理退税。请你局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出现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