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进发[1994]34号
颁布时间:1994-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税务局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来自广东深圳、潮洲、汕头地区的服装,并在文锦渡、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要严格审核并在对方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回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退税,不得采取边退税边调查的方式;退税资料有疑点的要先调查,未经调查一律不得退税。
二、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进并在广东文锦渡、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各地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务必于七月二十一日前以电报的形式报送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
三、对于今年以来出口企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各地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纳税情况及出口企业货款汇兑方向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八月十日前报送我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