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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民用枪弹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244号

颁布时间:1998-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民用枪弹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署监[1998]4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民用枪弹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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