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3]224
颁布时间:2005-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的某一个月内,向主管退税机关集中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致使企业已缴纳税款无法在当月抵扣的,须上报省局批准后,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上报省局批准的具体内容见《生产企业清算期退税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如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在资金上确实存在很大困难的,在报经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是:根据企业销售计划,若企业年计划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在第一个季度,可暂试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在第一个季度结束后,若企业已实现销售额1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应报经省局批准后继续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报省局批准的具体内容见《新成立企业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二).否则,应将企业前3个月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在12个月后,市局应对新办企业销售额情况重点检查,凡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实行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三、经省局与外经贸厅研究,我省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暂定为: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
附件一、《生产企业清算期退税审批表》;
附件二、《新成立企业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批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