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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275号

颁布时间:2003-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把清算工作各项要求及规定宣传到每户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如实提供有关退(免)税数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层层把关、反复核实,确保各项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省局将对各地清算工作组织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清算办法与审核系统的衔接问题

  1.生产企业在2004年1月15日前收齐单证信息的出口货物,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单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要逐笔填写备案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生产企业备案出口货物,在3月31日前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审批,单证信息齐全的,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到3月31日仅缺外汇核销单或其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企业应作明细登记,报税务机关统计为“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这类出口货物可于6月30日前一次性补齐外汇核销单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经审核、审批,单证信息齐全的,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

  各地在2004年1月对生产企业上年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审核完毕后,统一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将所有生产企业的“计税计算办法”改为“内资企业免、抵”或“外商投资企业免、抵”,在1月15日之后收齐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将自动审核为免抵税额。

  2.外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出口货物退税到2004年3月31日截止,经税务机关审核单证信息齐全的,可审批退税;到3月31日仅缺外汇核销单或其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企业应作明细登记,报税务机关统计为“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这类出口货物可于6月30日前一次性补齐外汇核销单及其电子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关于填表口径问题

  1.“以前年度”和“本年”的口径。在清算报表所有栏目中,“本年”均指2003年,“以前年度”指2002年及其以前年度。

  2.《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4)与其他清算表的钩稽关系。《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4)的“合计”数据应等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附件3)的“其他企业”栏数据。相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各表的“其他企业”栏均填写特定企业退(免)税数据,在其他栏目不得再重复统计因特殊政策办理的退(免)税。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附件3)中,“清算期办理退(免)税额”栏,将根据明年一季度是否办理上年陈欠退(免)税而定,“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填写除外汇核销单证外其他单证、信息均齐全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

  4.各地都要统一使用省局在行业网上发布的空表格式填写清算报表,不得随意修改、增删栏次,以便省局进行各项统计汇总工作。

  四、关于清算报表及报告的报送时间要求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1)应于2004年1月18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退税处)。

  2.《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表2)、清算报表(附表3-6)、清算报告应于2004年4月10日前将电子文件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退税处),正式文件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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