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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82号

颁布时间:2005-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表

  2.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情况月报表

二○○五年九月七日

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第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应退(免)税货物,实行免税,计算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征收率

  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以离岸价(FOB)为准,若成交价格不是离岸价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企业申报出口销售额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后,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复合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 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于每月15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证明(委托出口货物需提供);

  4.《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一式三联)。

  (二)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对《免税审批表》审核签章后,将第三联留存备案,第一至二联交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凭第二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税申报的或未办理免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应通知征税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计算方法视同内销补税。若因特殊原因超期进行免税申报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收汇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应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已收齐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收到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单独装订成册,并核对《免税审批表》中相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作已收汇核销记录。

  对小规模纳税人截止次年6月底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上年出口货物,应不予免税,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计算方法视同内销补税。

  第七条 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每月应认真统计本县(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数据,填制《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情况月报表》上报市级退税机关,市级退税机关应于月底前将本市汇总报表通过广域网上报至省局服务器退税处小规模免税报表目录下。

  第八条 征、退税部门管理职责

  (一)征税部门职责

  1.根据退税部门签章的《免税审批表》,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免税手续;

  2.根据退税部门通知执行对不予免税出口货物的补税手续,并将补税情况及时反馈给退税部门。

  (二)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审核出口货物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有效,《免税审批表》的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出口货物是否为应退(免)税货物;

  2.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代理证明的单证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3.经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不予免税的,通知征税机关进行征税;

  4.负责本县(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

  6.鉴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相应的免税审核、审批资料也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归档管理;

  7.在年度终了后的第四个月,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出口报关电子信息核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否全部进行了免税申报,对经查实小规模纳税人未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通知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补税。

  8.负责做好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

  9.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级退税机关职责

  1.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培训工作;

  3.负责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维护及相关电子信息的读入、协查工作。

  4.负责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1:

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表

所属期:     年   月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美元,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收汇核销单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美元出口额

人民币出口额

增值税免税额

消费税免税额

1

2 3 4 5 6 7

9=8×征收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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