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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88号

颁布时间:2004-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该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的程序,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提高退税质量,加快退税进度。

  (一)督促出口企业及时收集有关退税凭证,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质量。

  (二)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延期退(免)税手续。经市州国税机关审批,可延期90天申报。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退税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或协查电子信息。

  三、对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因经市州国税机关批准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由省局批准,才能办理延期受理申报手续。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收集新管理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省局反映,便于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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