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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322号

颁布时间:2006-12-07 13:35:01.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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