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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80号

颁布时间:1998-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局、室、署、行关于印发《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88号)精神,现将该文件涉及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三峡库区开发性移民项目建设、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对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实行返还政策。

  二、鉴于“自用物资”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因此,对海关开出的完税凭证,凡加盖“三峡库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 ”的,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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