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发[1998]36号
颁布时间:1998-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