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1997年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进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1997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了做好1997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定于1998年4月5日起暂停受理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以便计算机札帐结算。在清算时间内及时清算了结1997年度出口退税,各进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清理核对1997年出口货物已退税,如实填报1997年出口退税(免)税清算申报表,必要时可到我局拷贝或打印1997年出口退税有关资料。
三、本次清算工作,出口企业必须填报的资料:《清算情况申报汇总表》;《1997年度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及退税清算表》;《1997年度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表》;《1997年度外贸(工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1997年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1997年实际已退数核对表》。
四、本次清算工作,出口企业填报的有关附列资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及退(免)税清算汇总表》;《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及退(免)税清算表》;《年度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汇总表》;《1997年度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五、生产企业(含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1997年度清算资料须报当地征税机关审核签章 ;三资企业清算资料送经当地税务局税政科审核签字后报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处审核签章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作好本次清算工作。
六、对采用人机结合办法的暂退税,而至今仍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专用税票函调未回复的;在清算期内企业又无自行举证的我们将按通知要求收回已退税款。
七、在1997年有受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各外贸企业,需在4月5日前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证明,过期不再受理,同时,应告之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在清算内按时申报有关清算资料。
八、各有关进出口企业须在1998年4月20日前,将有关清算申报表上报我局。各延伸进出口公司单独填表由主公司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