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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统一归口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二、省局负责“以产顶进”的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资格认定、计划管理、政策咨询和综合协调工作。

  三、列名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治钢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计划内“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及追缴税款事宜;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国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宣传、督办检查、资料归档等工作。武汉市和黄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科)应分别于半年后10日内,即每年7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前,将"以产顶进"钢材的销售情况,“免、抵”税情况专项统计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表式另行下发),并附文字说明材料,以便省局汇总上报总局。

  四、省内使用“以产顶迸”钢材的加工企业,其加工出口的产品退税工作,由加工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科),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办理,同时应配合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做好“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及有关函件的验讫、回复工作。

  五、“实施细则”中的附件三和附件四所列表式统一由省局负责印制。

  六、改进后的钢材“以产顶进”办法,是国务院对搞活大型钢铁企业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出发,做到既严格把关,又优质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此项工作,国税机关内部的进出口税收部门,增值税、计财部门以及基层征税机关,也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确保国家下达我省钢材“以产顶进”计划的顺利完成。如因领导不力或互相推倭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将追究有关人员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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