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49号
颁布时间:1998-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实行“免、抵、退”税以来,全省绝大多数地、市都能按总局、省局的要求上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以下简称《报表》),但也有个别地方存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数据失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免、抵、退”税管理,严明纪律,省局再次重申:
一、自1998年起,各地必须以当期出口退税审批部门实际审批的免抵税额和退税额为依据,汇总编制《报表》。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以当地邮戳为准)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本地区的汇总报表,同时附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复印件。
三、各地上报的《报表》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论当期免、抵、退税有无发生,均要报送经签字、盖章 的报表,同时做到数据真实、手续完备、表内相关栏次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