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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80号

颁布时间:1998-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芜湖、蚌埠、安庆、马鞍山、铜陵、黄山、滁州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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