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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6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申报年月”为200601的退(免)税时(外贸企业指2006年01月01日以后报关离境货物的退税,不含2005年报关离境货物的退税),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二、在2006年新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下发启用前,出口企业可以延用旧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但必须在汇总申报表上适当位置(外贸企业指“出口企业申报”栏,生产企业指“出口企业”栏)手工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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