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9]214号
颁布时间:1999-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48号)要求,我省于下半年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企业的检查内容:
1.对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主要检查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非自产货物开具专用发票、有无与出口企业合谋搞所谓的“不征不退”等违法、违规行为。
2.出口货物涉嫌骗税情况检查的重点是: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是否合法、有效,有无涂改、仿造及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办理了出口退税。
(2)出口企业从汕头、潮州、汕尾、揭阳等骗税多发地购进的服装、瓷器及其他纺织品等。
(3)从深圳、汕头、文锦渡、九龙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4)货款承付是否正常,有无长期不付货款、多头付款等异常情况。
(5)出口企业有无“代理”广东的一些企业出口所谓的服装、瓷器等产品,接收委托方提供的各种退税单证申报退税的。3.检查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
(二)已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的10个市地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检查由所在地国税局组织;其他7个市、地出口退税情况检查由省局直接进行。对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纳税情况的检查,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检查对象,组织检查。
(三)处罚要求
1.对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确认骗税的,一律停止退税,已退税款限期追回。
2.对认定为偷税、骗税的,罚款比例不得低于所偷骗税款的一倍,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查补税款与罚款的入库率不得低于90%.
3.有涉税犯罪嫌疑或确认偷税、骗税且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检查年度原则上检查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底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各地应于12月上旬以前完成此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999年12月底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抄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