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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249号

颁布时间:1999-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0号《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补充通知如下:

  1、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

  2、各地于1999年12月28日前到省涉外处领取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3、企业原自印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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