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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31号

颁布时间:1998-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芜湖、蚌埠、安庆、马鞍山、铜陵、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抓紧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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