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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亳州、淮南、巢湖等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34号

颁布时间:2003-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亳州、淮南、巢湖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下放亳州、淮南、巢湖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权限的范围亳州、淮南、巢湖三市行政区划内(含所辖区、县)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

  贸企业、生产企业、从事委托出口业务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特定退(免)税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二、下放管理权限的时间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2003年1月1日(含)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免、抵、退”税均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

  三、工作职责范围

  (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及年审;

  (二)办理各种出口退(免)税证明;

  (三)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办理审核、审批并在省局下达的退(免)税指标内办理退库及免抵调库手续;

  (四)增加出口退税管理必要办公设施的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软件及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五)出口退(免)税政策贯彻、宣传、咨询及培训;

  (六)出口退(免)税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

  (七)出口退(免)税调查、检查、清算及违规处理;

  (八)出口退(免)税资料及数据管理;

  (九)向省国税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十)其他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局要尽快确定一个部门具体承办出口退(免)税工作,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从事该项工作;

  (二)出口退(免)税初审、复审、审批、开票、系统管理员岗位要分设,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要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外贸易、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业务学习,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法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一是严格退(免)税审核,对单证不齐或不合规,电子信息通不过,手续不完备的退(免)税业务,坚决不予办理;二是严格退(免)税程序。要按照“三级审核审批”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做到退(免)税范围界定清楚,税率使用准确,退(免)税依据无误;三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要加强出口货源函调和退(免)税信息核查工作,特别是敏感货源、敏感地区、敏感海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货源真实、手续完备、信息齐全、排除骗税嫌疑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疑点的,要深入调查,确无问题的,方可办理退(免)税。

  (五)各市国税局须在2月底前,将“××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审批出口退(免)税工作的分管局长印章及签字字样、经办人印章送当地国库备案并抄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将在3月上中旬与各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对初审、复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企业办税。不得以下放管理权限初期存在的困难为借口,贻误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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