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办转字[2005]167号

颁布时间:2005-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