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152号
颁布时间:1998-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6日 国税函〔1998〕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查表(略)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
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公司于___年__月_日向你市(县)(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___)购进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号码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份__,号码___,品名__,数量__,销售金额___元,税款___元,价税合计___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附件(2、3)格式回函。
__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___
签发人:___
__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号来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公司从我市(县)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有、无)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____),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号码为___,份数__,填开专用税票日期____,上述专用税票为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为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品名__,数量___,销项金额___元,税额___元,价税合计___元,上述发票为___(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份,伪造发票__份。
四、此批货物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
税款___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附后),其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
_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