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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进发[1996]1号

颁布时间:1996-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上,请一并执行:

  一、出口商品扩展码的编制,要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期末库存商品品种为基准,并将一九九六年计划新增出口商品的品种补充进去。出口商品中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清理出口商品库存的帐面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期末库存,库存商品的数量、成本金额、增值税进项金额等都应按出口商品扩展码分品种逐项填列。

  三、各市、地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和计算机中心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反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保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起用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发生的出口业务,以报关单上的放行日期为准,一律逐月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五、关于出口退税附送的资料。凡企业出口申报退税的业务,在报送申报表和计算机软盘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及其有关原始凭证。上述凭证要按申报表的填列顺序装订成册。

  六、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到期不能完成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地区,将减少直至停止出口退税指标的分配。我们对不能如期完成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进程地区,也将采取同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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