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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料加工进口额”指退税机关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且海关已核销的从国外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二、退税机关须按本通知第四条 所述第一种清算方式布置企业开展清算并进行复核,确认后,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出口退(免)税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出口企业须在3月31日前上报退(免)清算表,同时按附件1和《计算机录入文件结构》录入清算数据并报送软盘。四、各地清算工作应于4月20日前结束,将清算报告和本通知附表1至附表4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在4月2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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