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9]32号
颁布时间:1999-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报表的填报,拟使用《CRPG)报表软件,并召开专门会议,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于清算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4月15日前)将书面报告和附表1至4一并报送省局。
三、清算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对各市的清算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凡到期不能完成98年清算工作的企业,不得办理99年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