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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32号

颁布时间:1999-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报表的填报,拟使用《CRPG)报表软件,并召开专门会议,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于清算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4月15日前)将书面报告和附表1至4一并报送省局。

  三、清算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对各市的清算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凡到期不能完成98年清算工作的企业,不得办理99年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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