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开展1995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进分字[1995]8号

颁布时间:1995-10-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进出口企业:

  为区别新、旧退税率的界限,做好今年下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我局决定对1995年上半年的出口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从10月1日开始到11月下旬结束,用两个月时间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从10月1日到10月25日为出口企业自行清理阶段,各出口企业要结合我省这次出口退税大检查的要求,先自行清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帐册,按规定填写清算表,并写出清算报告,且由企业法人签字;

  第二阶段从10月26日至11月10日为检查阶段,各专管员下户检查审核上半年清算资料;

  第三阶段从11月11日至25日为总结处理阶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写出清算工作报告。

  二、清算重点:

  1.各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发明电[1995]3号通知中第一条 和第四条 规定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对在1995年6月30日前报关且离境的货物,均按调整前的退税率申报退税;对6月底以前虽然报了关但离境时间却在7月1日以后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放行日期区分),一律按调整后的税率申报退税,其7月1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化物应填写清算表。

  2.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帐、单、票、表要求逐一进行清理核对,一定要做到单证齐全,业务真实,数字准确。

  3.对从省外收购的非固定货源且在广东地区报关出口的货物,要按照我局这次出口货物大检查要求,单独列表申请。

  三、清查原则:依然本着自行清理出的问题从宽,被税务机关清理出来的问题从严。

  四,各进出口企业要认真重视清算工作,通过清算,税贸双方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把出口退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