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9]23号
颁布时间:1999-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国库:
为使我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以保证出口退税计划合理、均衡地下达到各市,减少出口退税计划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出口退税能够及时足额地退付给出口企业,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做好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当年实际出口退税情况,结合出口企业下一年度出口安排,参考出口退税增减等因素,编制下一年1-6月的出口退税计划(含外商投资企业),并于下一年的1月15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表附后)。当年7月份,根据1-6月的出口退税情况,编制7-12月的出口退税计划,并于7月15日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如不按要求上报,省局将不下达该市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市要提高编制计划的科学性,使计划尽可能地与实际出口退税相符合。
二、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下达全省的出口退税计划。省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我省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市上年实际出口退税数额和上报的出口退税计划等,分配全省出口退税计划。一般情况下,计划指标一年分配二次,上半年下达一次,下半年下达一次。各市要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办理退税,不得超计划退税,省局将视各市执行计划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市国税局应在12月31日以前,将全年实际办理的退库数与国库核对并报省局,上报12月份的“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需加盖国库印章 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市国税局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一份由各市国库报省国库处。
四、如发生因多上报退税计划,而过多地占用了计划指标但没有税可退或违反政策随意退税,使其他市的出口退税受到影响,或发生超计划退税及隐瞒退税不报者,以及在上报12月份的“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时,未加盖国库印章 的,省国税局将视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指标。
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遇有特殊增减退税因素,可以随时上报计划。
六、1999年上半年的出口退税计划请于1999年3月1日以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